徐某某系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三O六厂家的下岗人员,由该单位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至原告退休时止。
2010年4月9日,徐某某与北京外企签订《分外任务关系公约》,公约限期自2010年4月10日起至2012年4月9日止,公约约定北京外企将原告放置至仲量联行兼职,由仲量联行与原告协商确定任务待遇,由北京外企向原告代为支付。
2012年6月27日,仲量联行关照北京外企与原告结束用工关系。6月29日,北京外企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务和谈关照书》,载明两边的《劳务和谈》于2012年7月3日解除,原告的非常后兼职日为2012年7月3日。
审查院抗诉理由
2010年9月14日起实施的《司法注释(三)》第八条划定双重任务关系类推适合任务法及任务公约法等关联功令划定,护卫了任务者的合法权益。二审见效讯断在认定徐某某自2012年4月10日开始与北京外企确立任务关系的同时,却又觉得徐某某系下岗人员,其与北京外企确立的并非标准任务关系,徐某某要求北京外企遵照任务公约的关联划定支付其违法解除任务公约赔偿金的理由难以成立,违背了《司法注释(三)》的关联划定,侵害了任务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裁判要旨
2010年9月14日《司法注释(三)》正式实施。本案申诉人徐某某原系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三○六厂家的下岗人员,其与北京外企于2012年3月23日签订了限期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14年4月9日止的《劳务和谈》,并被北京外企外派至仲量联行兼职。故凭据《司法注释(三)》第八条的划定,其与北京外企、仲量联行等新的用人单位产生用工争议,该当按任务关系处理。
但《司法注释(三)》对于相似于徐某某等具备双重任务关系人员具体享有哪些权益,负担哪些责任未作枚举划定。而原上海市任务和社会保证局于2003年4月下发的《对于分外任务关系有关疑问的关照》划定,和谈保存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企业里面退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比及新的用人单位兼职,与新的用人单位形成分外任务关系,在兼职时间、任务护卫、非常低工资等三方面执行任务法划定的任务标准,其余权益责任由两边本家儿协商约定。因为该《关照》至今仍未明白废止,故原一、二审法院在查明两边《劳务和谈》第九公约定“和谈期间,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务关系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天关照对方,甲方或使用单位解除和谈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替代关照金、医疗补助等任何补偿、赔偿或补助”的基础上,讯断对于申诉人徐某某要求北京外企支付违法解约赔偿金并要求仲量联行负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并没有不当,本院予以保持。
指导作用
对于双重任务关系人员,用工争议应按任务关系处理;
兼职时间、任务护卫、非常低工资三方面执行任务法标准,其余权益责任由两边本家儿协商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