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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收入与劳务收入有什么区别,两者有哪些不同?
 [打印]添加时间:2020-11-24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473
     许多人都以为工资收入即是劳务收入,劳务收入即是工资收入,其实这两者是有基础差别的。辣么工资收入与劳务收入有甚么差别,两者有哪些差别?
 
    网友征询:
 
    工资收入与劳务收入有甚么差别,两者有哪些差别?
 
    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陈劭律师解答:
 
    工资收入与劳务收入二者的差别:
 
    一、适用法律角度差别。
 
    工资性支付是指定用人单元和劳动者签订劳动条约后支付的工资报酬;而劳务报酬普通是根据《条约法》的相关承揽条约、技术条约、居间条约等划定签订条约而获得的报酬。
 
    二、经管方式差别。
 
    支付工资的工作人员都记载在企业的职员名册中,并且企业日常都举行考勤或签到;而支付劳务报酬的人员普通则不这样经管。
 
    三、财政核算差别。
 
    工资报酬的支付普通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劳务报酬普通通过“生产老本”、“经管价格”、“贩卖价格”等科目核算。
 
    《劳务派遣暂行划定》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元、用工单元违背劳动条约法和劳动条约法实施条例相关劳务派遣划定的,按照劳动条约法第九十二条文定实行。
 
    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陈劭律师分析: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就事大概受雇获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补助、补贴以及与就事大概受雇相关的其余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获得的所得,包含从事计划、装饰、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管帐、征询、讲学、翻译、审稿、字画、镌刻、影视、灌音、摄像、演出、演出、广告、展览、技术服无、介绍服无、中人服无、代庖服无以及其余劳务获得的所得。
 
    凡与单元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元工作所获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纳税局限;而其因一时为外单元工作所获得报酬(与就事单元无关),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纳税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