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张洋从老家辽宁本溪市到大连市东港工地打工,和包工头叶尚兴约定日薪100元。当年9月30日,他没领到薪水却收到一张欠条——拖欠劳务费3万元。每年张洋都会找叶尚兴索要,还到劳动监察部门和政府信访部门投诉,未过诉讼时效。2019年5月,张洋来到大连市西岗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中心安排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担任张洋的代理人。将叶尚兴、发包方沈阳某建筑劳务公司起诉到法院。
叶尚兴因拖欠十几位农民工工资拒不给付,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劳务公司向法院提供了96.87万元的工程款支付清单,表示已给付劳务费。
然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规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9年底,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叶尚兴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张洋工资3万元,劳务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一审判决后,劳务公司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劳务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劳务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终审判决后,律师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叶尚兴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承办法官梁超升查封了劳务公司的银行账户,劳务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劳务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无正当理由,并告知劳务公司负责人,如果不在2021年春节前履行义务,将对公司作出罚款的强制措施。劳务公司将张洋的工资、案件诉讼费、执行费打入中山法院的账户。
王金海提醒用人单位,不要把工程项目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即便是支付了工程款和劳务费,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