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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致用人单位及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公开信
 [打印]添加时间:2021-06-17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393
   劳资关系和谐稳定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证,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企业作为劳动用工主体,严格遵守和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是最基本的要求。但是,一些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不落实工时和休息休假规定、违反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在此,绥化市人社部门郑重提醒用人单位做好以下几点:
 
  一、深入开展劳动用工自查自纠。6月20日之前,各单位要根据人社部门的统一部署,对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全面开展一次劳动用工自查自纠活动。对存在劳动用工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要积极制定并上报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间,落实整改措施。
 
  二、遵守工时和休息休假规定。遵守工时制度,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维护职工身心健康既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又是用人单位以人为本重要体现。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必须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致,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职工加班。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并且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用人单位应当统筹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保证职工休息休假权利。
 
  三、遵守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保护未成年工的重要性,严格遵守《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切实维护未成年工身心健康。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禁忌的劳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四、严格执行劳务派遣各项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对劳动合同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超范围超比例派遣劳动者。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真履行劳动用工登记申报义务。各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应得经济补偿,劳务派遣公司不得克扣劳动者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近期,绥化市人社部门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单位用工检查,执法检查期间,人社部门将重点检查劳动用工违法问题突出企业、社会反响强烈企业、违法行为整改不落实企业,违法开展劳务派遣用工企业,凡查实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劳务派遣用工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将依法立案,从严从重查处,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予以惩戒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