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5月,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务,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工资共计22435元。2019年9月30日,被告应原告要求出具欠条一份,2020年6月,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5000元,此后,被告未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利川市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雇请原告到其工程上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作为提供劳务人,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被告作为劳务接受人,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欠原告劳务工资事实清楚,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据此,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劳务工资。
供稿:综合办公室
【来源:利川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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