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制度更加精准和差异化
网络平台用工与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的灵活用工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很多用工单位并不直接或独占劳动力资源,而是借助于平台建立起“用工单位+平台+个人”的新型用工模式。还有各种各样的“网签加盟”、“众包”等形式都打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固定劳动关系。绝大多数平台企业都认为自己与这些灵活就业人员之间仅是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模糊导致的一个结果就是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不足,因为当前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有关制度规定都是建立在明确的劳动关系基础上的。
社会保障制度创新既要充分考虑现行的制度安排,又要充分适应平台经济新就业的特点,改变原来以劳动关系为考量基础的相对单一的“二分法”。7月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提出,要“适应新就业形态,推动建立多种形式、有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关系。”此次《意见》中明确提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对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这意味着,在现行劳动法体系中确立了“有劳动关系”、“无劳动关系”外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第三类劳动者。无论平台经营企业采用哪种用工模式,都应该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承担一定的雇主责任。未来我国将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发展,构建更为精准和差异化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模式,提高劳动保障覆盖面和保障力度。
新业态劳动者纳入就业公共服务体系
目前我国公共就业服务所提供的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大多数都以存在传统劳动关系的专职劳动者为主;公共就业政策性补贴主要是支持传统用人单位,中央及各地方财政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用于新就业形态群体的明显偏少。面向新就业群体的技能培训供给不足,网络直播、微商电商、知识分享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时间较短,相关的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相对滞后,无法形成规模化的人才供给。新就业形态作为新兴事物,一直未被纳入我国就业公共服务体系。
《意见》中明确提出,“对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优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加大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工作力度,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这些都是为了建立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保障其平等享有培训的权利。随着一系列措施的落地,我国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将覆盖到越来越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将持续优化。
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加快完善
基于网络平台的新就业形态,组织更加松散,用工模式从“以岗位为导向”走向“以任务为导向”,这个新特点使得劳动者更加分散化、个体化,甚至都无法确定他们都为同一个平台企业工作,因而难以形成传统意义上的组织归属感和认同感,难以形成劳动者集体组织。平台就业者的集体协商和谈判权面临巨大挑战,工会等劳动者权益保障组织的作用还未发挥出来。缺少话语权、沟通协调不畅、申诉渠道少等,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另一个问题。
《意见》指出了这一问题的解决路径,要督促企业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抽成比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要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保障劳动者的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前不久,全国总工会也下发文件,提出探索适应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不同职业特点的建会入会方式,积极与行业协会、头部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协商。因此,在重点行业和领域,越来越多的平台企业将依法规范建立工会组织,政府、工会、平台、劳动者等多方协同共促的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将日益规范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