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建筑劳务是什么
建筑劳务内容包括:
1、为了逐步完善、规范建筑劳务市场运行模式,解决行业大量的人员需求、流动、培训、再就业的良性机制,活跃、繁荣建筑劳务市场而建立的;
2、为公民提供劳务动态,劳务维权,劳务政策,劳务分包,培训信息,劳务常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