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某时,被告甘肃某公司联系原告王某为其在玉门市某牧场焊钢结构人字大梁,双方约定日工资400元,并由被告公司负责购买意外保险。原告被人字梁砸中脚部。原告被送往酒泉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6天,被诊断为左足踇趾近节趾骨远端骨折、左足第二趾骨基底部骨折、右足踇趾远节趾骨骨折及双足软组织挫伤。原告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误工期为120天,护理期为60天、营养期为90天。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万余元。
承办法官在受理此案后,于庭前多次与原、被告沟通,得知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进行庭前调解后立即组织双方开庭,经过庭审的举证、质证、提问环节,双方对案情及法律关系都有了基本的了解,原、被告最终均同意调解处理本案。为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矛盾得到真正的化解,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为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双方分歧逐步缩小,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被告公司提出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36000元,该案案结事了。
群众利益无小事,肃州区法院始终把与人民群众生活相关民生案件作为工作重点,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的温暖,有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