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派遣制度出台至今,社会层面对该制度颇有微词,尤其是劳动者,对此制度带来的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况深恶痛绝。
集中表现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才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只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现实是,合同工与派遣工除了薪资待遇上存在区别之外,其他均无差别。更有甚者,派遣工比合同工劳动强度更强,劳动任务更重,而薪资待遇远不及合同工。这与“同工同酬,按劳分配”的分配原则背道而驰。
我国的宪法明确指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坚持多劳多得,鼓励勤劳致富,促进机会公平,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可是,现状令人忧心,多劳少得,少劳多得的不公平,不平等现象屡见不鲜。
只有劳动监察部门加强对劳务派遣等用工形式的监管力度,主动出击,对违反劳动法规的单位或劳动者(主要是单位),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严惩,努力创造清朗公正的劳动环境。整个社会也应该通过扩大法律宣传、教育、座谈等多种形式创造一种“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光荣的气氛,相向而行,方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