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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林烧山赔偿不到位? 劳务代偿让生态修复落到实处!
 [打印]添加时间:2023-03-14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162
   正是一年春光好,又是踏青赏绿时。然而,万绿成荫久长时,星火燎原一瞬间。一个随意丢弃的烟头、一场粗心大意的祭扫、一次不安全的野外用火,都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的后果。
 
  2021年以来,福安市检察院共办理失火案件20件,其中65%因焚烧杂草引发,15%因随意丢弃烟头引发,10%因祭扫焚烧“纸钱”引发,10%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相关行为人分别被判处五年五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共776万元。
 
  引发森林火灾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将获刑,同时,还可能承担修复生态、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如果无力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要怎么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呢?
 
  不如一起了解一下福安市检察院探索推出的生态修复新模式——劳务代偿!
 
  一个“价值”
 
  50余万的烟头
 
  2021年2月间,郭某某在前往福安市某村农田除草时,将未燃尽的烟蒂随手扔在路边的杂草上,不慎引发火灾。经鉴定,受灾面积约180亩,其中过火受损生态公益林的生态功能损失面积为89亩;烧毁林木蓄积量为89.1立方米。
 
  郭某某行为涉嫌失火罪,并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福安市检察院在对郭某某提起公诉的同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向福安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郭某某对因其失火造成的89亩生态公益林进行生态修复或支付修复费用人民币10万余元,同时请求判令郭某某赔偿生态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人民币48万余元,并支付鉴定费用。
 
  一个特殊的
 
  “护林人”
 
  案件办理过程中,郭某某多次表示愿意赔偿其造成的损失,但因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案发后已倾尽全力进行生态修复,无力赔付40多万元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
 
  福安市检察院依托“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调查核实郭某某家庭情况后,兼顾公益保护和行为人履行能力,探索提出让郭某某通过森林巡山管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劳务方式抵偿相关费用,该责任承担方式即“劳务代偿”。
 
  经过前期听取林业专业人员意见,确定劳务代偿的可行性后,福安市检察院联合福安市法院召开联席会议,对劳务代偿方案及履行监管等内容进行磋商。会上,检察机关充分征求了林业部门对劳务代偿抵扣标准、具体实施方案等内容的建议;听取了郭某某所在地乡镇、村委对执行监管等事项的意见。
 
  最终确定郭某某依照劳务代偿协议履行巡山、护林管护等职责获取劳动报酬,报酬实行按日计算,每日出勤时间累计不少于3小时,每月累计不少于15日,按协议报酬计算直至工作总报酬达到需支付生态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时失效。劳务代偿履行情况由所在地村委负责监督管理,并由林业局及涉案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监督指导单位。
 
  该劳务代偿的责任承担方式最终得到法院生效判决的认可。目前郭某某正在履行其巡山管护责任。
 
  2022年以来,福安市检察院共对4起涉及生态公益林失火案中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行为人适用劳务代偿。
 
  探索适用劳务代偿的责任承担方式,让行为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能够促进被毁坏的生态公益林尽早恢复其功能,有效防止判决变成无法执行的一纸空文。同时,让相关行为人从“毁林者”变为“护林人”,既彰显了司法温度,也增强了以案释法的宣传力量,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辐射式社会效应。